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日前,江门市江海区晨光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晨光社工中心”)通过审批,成为全市首家免税社工机构,有效期为5年。据了解,晨光社工中心并非江门首家申请免税资格的社工机构,在此之前,江门市利民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利民社工中心”)、鹤山市乐善社工服务中心等曾向税务部门申请,却因“无非营利组织”证明、缺乏年审报告而被拒。
连日来,笔者走访江门多家老牌社工机构,发现社工机构作为近两年来的新生事物,在国家、省的层面皆出台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然而,在地方,免税政策未能真正落地。
民办非企业非营利组织?
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通知,规定申报组织应满足的9大条件中,第一条规定“申请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社工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同时满足其他8个条件,即可申报免税资格。然而,利民社工服务中心却在申报主体资格认定的第一关“栽了跟头”。
利民社工服务中心于2009年12月在江门市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年,该中心从网上得知非营利组织可申请免税资格,便准备相关材料申报,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得知需要“非营利性机构证”,该中心工作人员遂咨询民政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即“非营利性机构”;而税务部门的说法则是,“民办非企业”营业证并不代表非营利性机构。最后,利民社工中心放弃继续申请,目前仍未获免税资格。
令社工机构困惑的是,既然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时候已经定性为“民办非企业”,机构的章程也满足了“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以及“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等非营利性组织认定的条件,这就证明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为何还要收税?为此,江门市地税局税政科相关人士解释说,“社工机构并非所有项目都是非营利性的”。
另据了解,目前社工机构申请免税资格都是一年一次,这让新成立而未能进行“年审”的社工机构错失良机。乐善社工中心于2012年5月成立,据中心负责人易毅燕介绍,2013年年初,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Q群中发现关于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文件,文件规定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份,乐善社工中心在当年4月底进行年审,不符合相关规定。易毅燕希望能增加申报次数,“如一年两次,给予新机构更多机会”。
希望相关单位尽快出台指引
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文件从国家到省,再到江门市已有相关文件出台,然而,由于未制定相关细则,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之间难免因某些问题出现“政策打架”或“踢皮球”现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工机构负责人称,由于社工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很多配套政策还未具体落实,有时有一个项目要到税务部门开发票,连工作人员都被这“史无前例”的项目“弄懵”,只能取最类似的税种报税。有时由于税务部门也不清楚“来龙去脉”,难免发生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踢皮球”现象。
目前,因为缺乏较为具体的指引细则,社工机构在免税之路上,暂时还找不到方向。但江海区晨光社工中心成为江门首家免税社工机构,还是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晨光社工中心于2011年9月在江海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江门老牌社工机构之一,发展相对成熟,在2013年申请免税资格时符合条件,另外,由于有《江海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程》的指引,按照规定流程办事,在江海区民政局、财政局、税务部门的引导下,击破一个一个“关卡”,最终成功通过审批。
江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于2010年4月29日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法〔2010〕49号),并结合江门实际,提出7条补充意见。从内容看,上述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由财政、国税、地税三个部门联合审核认定,没有将社会组织的重要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纳入,认定主体不完善;从程序看,仅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未区分不同类非营利组织的申办流程,操作性不强。
据悉,2011年以来,广州、东莞、中山等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不但制定了完善的政策文件,而且出台了详细的《办理指南》,鼓励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江门的社工机构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更加详细的办理指南,为社工机构申请免税资格指路。